贪污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侵吞财物
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
包括隐匿、扣留应上交、应支付、应入帐的财物。
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
窃取财物
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
也被称为监守自盗。
骗取财物
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例如,通过虚报支出、伪造单据、多报工时等手段冒领公款或工资。
其他手段
内外勾结,迂回贪污。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内外勾结,将公共财物以合法形式转给外部人员,然后再迂回取回据为己有。
公款私存、私贷坐吃利息。
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如在购买货物时抽取回扣款项。
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如提高合同标的价格,将差价私分。
间接贪污,如使用单位雇请的工人为自己干活。
占有应交单位的劳务收入。
利用新技术手段进行贪污,如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微机侵吞公款,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技术手段侵吞股金、红利等。
这些手段都体现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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