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的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地、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那么这些地方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具体到北京市,例如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四中院)就负责审理由北京海关缉私局查处的走私类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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