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噪声属于公安管辖:
社会生活类噪声:
包括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未经批准的偶发性强烈噪声:
例如,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偶发性产生强烈噪声,或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室内装修活动所发出的噪音: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产生的噪音。
商业经营活动中的高噪声:
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商业经营活动。
公共场所娱乐、集会等活动产生的噪音: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的过大音量的噪音。
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包括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公安机关将依法对上述噪声污染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建议市民在遇到此类噪声污染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投诉,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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