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其范围广泛,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
物:
指一定的物质财富,如土地、房屋、森林、交通工具等。
智力成果:
指一定形式的智力成果,如著作、专利、发明等。
行为:
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目的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如纳税、征地、交通肇事、打架斗殴等。
综上所述,行政客体包括物、智力成果和行为。这些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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