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法的新颖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监督范围的扩大:
新的监察法将监督对象从“狭义政府”的公职人员扩展到“广义政府”的公职人员,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消除了监督上的空白地带。
监察机关的独立性:
监察法确立了监察机关的独立性,规定监察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这与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有所不同,进一步强化了监察机关的地位和权威性。
反腐败工作的加强:
监察法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对反腐败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充实了反腐败工作的内容,体现了我国在全球范围内打击腐败的决心和能力。
制度建设的完善:
监察法对监察措施和监察程序进行了完善,增加了对举报制度的具体规定,保护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制度建设的进步。
党的领导的明确:
监察法明确宣示了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并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国家监察工作的根本政治方向,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监察法的制定过程坚持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确保了监察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国家监察法的新颖之处在于其监督范围的广泛性、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反腐败工作的加强、制度建设的完善以及党的领导的明确等方面。这些修改使得监察法更加完善,更能有效地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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