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几种内容:
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在定金合同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指贷款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借给借款人使用,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但若为有偿合同,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保管人负责保管并在合同期满后返还保管物。
借用合同
借用合同又称“使用借贷合同”,是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给出借人的合同。借用合同的显著特点是无偿性、互助性、返还性。
代物清偿协议
代物清偿协议是指当事人约定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合同,即债权人同意以其他方式或物品替代原定给付以清偿债务。
这些实践合同除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生效,因此也被称为要物合同。
建议在签订实践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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