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后作出判决的时间主要 取决于具体案件的审理程序及情况。以下是相关法律规定及判决时间的总结:
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案件。
若案情复杂或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若还需延长,则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案件。
若案情复杂或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速裁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案件。
若案情复杂或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公诉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当庭宣判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定期宣判
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综上所述,审判后作出判决的时间因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及适用的审判程序而异。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分别为六个月和三个月,速裁程序则为十日,而公诉案件的宣判期限通常为二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三个月。当庭宣判的情况下,判决书须在五日内送达相关当事人及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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