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的有效期一般为 三个月。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此外,如果办理预告登记后,在能够进行正式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预告登记也会失效。
因此,预告登记从办理完毕到失效,时间跨度为三个月。在这期间,预告登记可以保障未来实现物权,防止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如果债权消灭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正式登记,预告登记将失去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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