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答复的期限主要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般情况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后,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 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
复杂情况
如果情况复杂,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且必须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重大、紧急情况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并及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报告。
复查和复核
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以在30日内通过复查机关或者上一级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核。
综上所述,信访答复的期限一般为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复杂情况可延长至不超过45日(含15日原答复期限和最多30日延长期),且对于重大、紧急情况,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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