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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的定义(聊聊旷工那些事儿)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1-12 08:07:29    



旷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合法吗?


员工未经单位批准强行休假,算旷工吗?

……


实践中关于旷工的类似问题还有很多,网络上各种回答有的不成系统,有的有失偏颇,有的概念不清。因此,笔者就旷工的概念实质和其管理要旨进行以下分析,供大家参考。


1

旷工的概念及其实质


虽然旷工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日常管理的重要处理事由,但是查阅《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没有对旷工的明确解释。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对旷工的释义,旷工是指(职工)不请假而缺勤


结合实际,旷工应属于用人单位基于考勤制度对劳动者的时空管理事由。因此,从其概念的法理逻辑上看,旷工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出勤义务时的处分理由。但是仅从劳动者缺勤的表象,还不能说明用人单位具备处罚的权利。比如劳动者缺勤是请过假或者属于视同出勤的情况,那么此时就需要思考设置旷工处分的管理逻辑,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就应当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其中包括按照约定的考勤时间和工作地点从事劳动行为。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与劳动者进行劳动价值交换,为了保证这个过程顺利稳定,劳动者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出勤。如果劳动者无正当理由违反合同约定义务,不在规定时间出现在指定地点,用人单位就可以以违反合同义务为由追究责任,这就是旷工处分的管理逻辑。



正因如此,构成旷工事实成立的基础应由三方面构成:


一是劳动者存在缺勤的客观行为;二是劳动者存在缺勤的主观故意;三是劳动者缺勤是否与其他社会义务相冲突。


2

旷工的管理基础


作为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管理最常用的手段,很多时候旷工是被滥用的。比如:


劳动者上班不干活,属于旷工;


劳动者不打卡考勤,算旷工;


劳动者不在工位上,算旷工;


劳动者迟到超过3个小时以上,算旷工一天。


这些说法都是有问题的。


必须明确的是,旷工管理是用人单位限定劳动者在指定工作地点从事劳动的时空管理方法,是考勤管理的一部分。而考勤制度作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也仅仅处理劳动者是否出勤?出勤是否存在延时工作?是否缺勤?缺勤是否请假?等相关事项。考勤制度并不保证劳动者出勤后的工作状态,更无法跟踪劳动者的实际绩效。因此劳动者是否存在出勤怠工,不属于考勤管理范畴。


实践中有一些用人单位自身或是没有建立考勤制度,或是考勤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生效,抑或是即使有考勤制度也没有严格执行。这些情况都为后续的考勤管理埋下了隐患。由于劳动管理的全部逻辑基础来自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价值交换形成的契约,所以劳动契约(包括规章制度)就是考勤管理的必然依据,用人单位不设置或者设置考勤规则不清,就无法对劳动者实施准确的处分。



打卡考勤、指纹考勤、虹膜考勤、静脉考勤、远程考勤......考勤的方法不断迭代,但本质上都是用人单位用以确认劳动者出勤状态的工具。一定程度上,这些工具是证明劳动者出勤的证明材料,但客观上并不能完全证明劳动者是否出勤的全部事实。比如,考勤工具损坏、网络连接失败、打卡错误重复等,因此要确认劳动者没有打卡或者不在工位上是出勤还是旷工,用人单位需要扩大查证范围,不能仅依靠打卡记录。


迟到、早退和旷工虽同属考勤管理的处分事由,在缺勤时间上有可能基本一样,但是性质上还有不同。从劳动管理的角度上看,劳动者旷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影响更大一些。用人单位可以基于管理需要,将相关情况发生后的处分程度或者结果做相近设计,但是在概念使用上不能随意混同。


3

辨析旷工的几个问题


至发稿时,笔者以“旷工+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共发现146551篇文书。经对旷工纠纷案件处理情况分析,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旷工管理应限定于工作日


笔者在前文已经强调过,旷工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劳动过程的时空管理手段。这里隐含着应然和实然的问题。也就是说,旷工是指劳动者在应当工作的时间未经请假批准而缺勤的状况。这就把旷工管理限定在劳动者的工作日,而非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这些应当休息的时间,除非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要求必须在非工作日出勤。


(2)旷工不等于缺勤


现象上看,劳动者缺勤与旷工都是未到岗的表现,但是劳动者缺勤的原因,基于劳动者主观原因表现为旷工,基于客观原因可能表现为自然灾害(暴雨、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下的无法到岗。基于劳动者是否遵守劳动义务,表现为劳动者请假后的假期管理或者无需请假的视同出勤管理,以及未遵守请假义务的旷工管理或者按照劳动合同中止对待情形。


(3)强行休假是否算旷工


近年来,由于劳动者家庭突发状况、回家奔丧、参加子女婚礼等情况,劳动者请假未获用人单位批准就强行休假而被用人单位按照旷工处理的案件,屡见报端。这既反映了劳动者和家庭成员双重身份义务下的矛盾纠结,又突出了用人单位管理自主权与社会公序良俗之间的价值选择。法谚云:“法不强人所难。”如果劳动者处于人伦道德、家庭义务而必须请假,那么用人单位应当出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目的,准予相关假期,从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但是这并不是片面强调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而忽略甚至不讲劳动者的劳动义务。如果劳动者出现上述情况,也应及时依规履行请假手续并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工作节奏及人员替换,以保证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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