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报停的最长时间限制如下:
营业性客车(含小型客车)、出租、旅游汽车:
年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营业性货车:
年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非营业性客、货车辆:
年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四个月。
受季节限制的生产作业单位的车辆以及汽车拖带的挂车、不能载货的特种车:
年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因此,无论是哪种类型的车辆,其报停时间最多不得超过四个月。报停期间,车主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向车籍地的征稽机构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核确认后,才能办理相应的停驶手续,从次月起暂停缴纳养路费。报停车辆的停放地点需要经双方确认后不得随意变动,如有变动,需向当地征稽机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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