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注销时,通常需要盖 户口注销章。具体步骤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异,但以下是一些一般性的指导:
准备材料
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死亡证明材料,如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或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等。
办理流程
提交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
户籍警会根据提交的材料写一份综合材料,并由当天值班民警签名。
派出所手续完成后,会装订所有资料并盖好派出所的章,写上意见。一份材料留底,一份交给上级主管部门户政科领导签字盖章。
注销盖章
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注销户口时,应当在死亡人员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上加盖户口注销章,注明死亡时间和原因,并缴销其居民身份证。注销后户内无其他成员的,还应当缴销《居民户口簿》。
如果需要注销的是双重户口,则需要携带两个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到当地所在派出所办理,并在办理注销户口时,公安机关会出具一份注销证明。
注意事项
户口簿上盖了注销的章后,该户口即被注销,不能再使用。需要重新办理新的户口。
在办理注销手续时,可能还需要社区(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注销意见并加盖公章。
建议: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时,最好先咨询当地派出所或户籍管理部门,了解具体的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以确保顺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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