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材料是指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其种类和形式多种多样,具体包括:
物证
原物: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物体或痕迹。
照片、录像:对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证进行摄影或录像所得。
检查笔录:对物证的检查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
书证
原件: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
复制件、影印件、副本、节录本: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这些替代材料。
行政机关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证人证言
证人直接陈述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其行为的陈述和解释。
鉴定意见
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对现场、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后所作的记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转化得到的音频、视频、数据资料。
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自然人或法人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工商营业执照等。
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变更登记资料,如名称变更后的登记资料。
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借款合同、收据、还款计划书、还款承诺书等债权凭证。
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交付借款的凭证。
担保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证明担保事实存在的证据。
证据保全所需的证据材料
诉讼保全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担保材料。
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线索信息。
申请人等额财产为诉讼保全提供的担保。
其他相关材料
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和律师函的目的,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如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明、债权转让通知书、担保书等。
这些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司法审判中,正确认定案情是正确适用法律和处理案件的关键。因此,证据问题历来是诉讼中的核心问题,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学科,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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