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签定,即 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行政协议具有以下特点:
行政性:
行政协议的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其签订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并且在履行、变更或解除协议过程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合同性:
行政协议的另一方可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协议的内容涉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且这些权利和义务受到行政法的调整。
协商一致:
行政协议的订立需经双方协商一致,体现了双方意思表示的结合。
双重属性:
行政协议既具有合同的一般属性,如双方主体平等、自愿等,又具有行政行为的特殊属性,如行政优益权、单方意志等。
法律适用:
行政协议在争议解决上适用行政法,与民事合同有明显的区别。
常见的行政协议类型包括:
公共服务协议: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的协议。
行政奖励协议:行政机关为鼓励某些行为而与被奖励人签订的协议。
行政允诺协议:行政机关为特定行为提供的承诺,如行政许可、行政补贴等。
行政征收协议:行政机关为公共利益需要,与土地、房屋等权利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
行政协议在现代行政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既能够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又能兼顾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公法与私法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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