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管制是指 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进行关押或监禁,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根据我国《刑法》第38条的规定,判处管制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而违反禁止令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相关的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
限制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罪犯须在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其自身受到一定限制,包括限制政治自由、会客、外出经商、迁居等自由。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期限。管制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综上所述,判处管制是一种相对宽松的刑罚方法,适用于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犯罪分子,旨在通过社会监督和教育,促使犯罪分子改过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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