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村民有权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也有权被选举为村民委员会成员。这一权利确保了村民对村级事务的参与和决策权。
参与决策权
村民有权参与讨论和决定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如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公益事业的兴办、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等。村民可以通过村民会议、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等途径参与表决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和重要事务。
监督权与知情权
村民有权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包括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及时公布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村民可以查阅、复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罢免权
村民有权联名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的建议,并有权参与罢免程序。
表决权
村民有权参加村民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对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
查阅权
村民有权查阅有关村民会的文件记录和村委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监督权
村民有权监督村委会的工作,对村委会的违法行为或错误决定有权提出申诉。
审计权
村民会依法对村委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建议权
村民有权向村委会提出建议。
责问权
村民有权对失职、渎职的村委会成员提出责问。
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
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农民在宅基地上享有独占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擅自使用或剥夺其宅基地的使用权。
预征土地知情权
政府在开展土地预征工作时,农民享有知情权。
被征地农民的调查结果确认权
政府在开展土地征收工作时,需要对被征地农民的调查结果进行确认,农民享有确认权。
申请预征听证权
政府在开展土地预征工作时,农民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参与征收报批权
政府在开展土地征收工作时,农民享有参与征收报批的权利。
征地批准结果知情权
政府在开展土地征收工作时,农民享有征地批准结果的知情权。
这些权利保障了村民在村民自治中的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和知情权,确保村民的利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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