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在抓捕嫌疑人时,可以采取以下手段:
取保候审:
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如果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可以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
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如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危险等,可以刑事拘留。
逮捕:
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如企图自杀或逃跑等,可以逮捕。
拘传:
对于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可以拘传。
使用抓捕器材:
例如,新型抓捕器材可以自动锁定嫌疑人手臂、腿部、颈部,从而迅速制服犯罪嫌疑人。
刑讯手段:
虽然法律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但在一些极端情况下,如制止酒后持械闹事者或精神病患者时,可能仍会采用拳打、脚踢、警绳、勒绑、警棍电击或抽打等手段。
技术侦查手段:
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刑警在采取上述手段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保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监督机关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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