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断是否构成“入室盗窃”时,主要应考虑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非法进入:
必须未经居住者允许而进入,如果得到居住者同意进入则不属于“入室”。
场所特性:
进入的场所必须是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并且与外界相对隔离。这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租来用于生活的房屋等。
“户”的定义:
在法律上,“户”通常指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鱼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集体宿舍、旅店宾馆、工棚等一般不被视为“户”,但如果其中的房间被确定为供他人家庭生活所用的居室,实际上具有住室的性质,且与外界相对隔离,也可以认定为“户”。
主观故意:
行为人必须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盗窃行为:
必须实施了窃取财物的行为,包括秘密窃取、公然夺取等方式获取财物。
综合以上要素,如果行为人非法进入他人用于居家生活且与外界环境保持相对隔离状态的居住空间,并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实施了窃取财物的行为,那么可以被认定为“入室盗窃”。在司法实践中,还会综合考虑盗窃的财物价值、犯罪手段、是否有累犯情节等因素来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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