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军人办理证件和享受待遇的流程如下:
评残
所需材料:原始档案负伤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单位或户籍所在镇(办事处)对其负伤情况和伤情的证明材料、退役证件复印件等。
申请流程: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等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残情鉴定。
调整残疾等级
所需材料:单位或户籍所在镇(办事处)对其残情变化的医疗证明、伤残证件原件。
申请流程:本人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残情变化情况。民政部门审查后,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残情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调整残疾等级。
遗失、损毁补办证件
所需材料:原件编号登报申请作废的证明、登报内容提供给民政局、六个月后补办。
申请流程:本人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交补办申请,提供登报作废的证明和补办材料。民政部门审核后,六个月后补办新的伤残证件。
退役换证
所需材料:《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伤残证明原件、退役(或退休)证件复印件、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流程:本人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交换证申请,提供上述材料。民政部门审核后,办理新的伤残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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