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大队传唤的主要目的是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个人进行询问和查证,以查明案件事实。传唤的过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传唤的批准和方式
传唤需经过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并使用传唤证(传票)进行。
对于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警察可以口头传唤,但必须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的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传唤的时间和期限
询问查证的时间通常不得超过八小时。
如果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通知家属
公安机关应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除非无法通知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
询问和查证
被传唤人到达指定地点后,警察应及时进行询问查证,并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并允许其提出补充或更正。如果被询问人要求提供书面材料,警察应当准许。
强制传唤
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强制传唤措施。
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释放或拘留
在传唤后二十四小时内,如果公安机关没有明确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应当对其进行释放。
如果发现有足够证据,可以依法进行拘留。
以上步骤和规定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及相关法律规定。传唤是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的重要执法手段,旨在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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