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之诉是一种结合了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特点的诉讼形式。具体来说,混合之诉有以下特点:
弹劾式特点
不告不理:只有当原告提起诉讼时,法院才会受理案件。
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分开:起诉方负责提出控诉,法院负责审理。
当事人地位对等:原告和被告在诉讼中地位平等,都是诉讼主体。
言词辩论:法庭上采用口头辩论的方式。
直接讯问:法庭上可以直接对当事人进行讯问。
公开进行:诉讼过程通常是公开进行的。
纠问式特点
纠问式诉讼中,法官在诉讼中扮演更为积极的角色,可能会主动进行调查和询问。
混合之诉在离婚诉讼中体现得尤为明显。离婚诉讼不仅是确认之诉,即确认双方是否为合法婚姻,而且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问题,这些都需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裁决。因此,离婚诉讼结合了弹劾式诉讼的公开性和对抗性,以及纠问式诉讼中法官的主动调查权,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混合之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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