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严查非法网约车(2025年第8期)
长春市交通运输部门坚持有诉必查、一案双查,持续加大出租汽车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和网约车平台公司违规运营行为,规范出租汽车营运秩序,切实保障乘客权益。现公布5起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警钟长鸣,提醒网约车平台公司和广大从业人员规范经营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案例一:2025年02月27日,吉A0532G驾驶员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滴滴出行”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齐**罚款5000元,同时责令其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责令其改正,给予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5年02月27日,吉AK8R78驾驶员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滴滴出行”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张*罚款5000元,同时责令其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责令其改正,给予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5年02月27日,吉ADK6252驾驶员赵**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花小猪”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赵**罚款5000元,同时责令其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责令其改正,给予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5年03月05日,吉AF55509驾驶员王**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滴滴出行”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王**罚款5000元,同时责令其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责令其改正,给予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2025年03月05日,吉A050UL驾驶员赵**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滴滴出行”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赵**罚款5000元,同时责令其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责令其改正,给予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陆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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