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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怎么分?法院判了——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07 09:47:00    

日前

河北区法院首次根据新的司法解释

审结了一起离婚财产分割案


原告(女方)、被告(男方)在2022年3月通过朋友介绍相识,在相处三个月之后,两人就办理了结婚登记,男方为了表达爱意将自己婚前的房屋加上了女方的名字,两人约定,女方享有房屋50%的份额,可不到两年,双方就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吵,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原告(女方)向河北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被告按照之前约定将房屋的50%份额,按照房屋市场价格的50%向原告支付折价款,但是被告认为他们结婚时间短,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试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承办法官向双方释法析理,最终引导当事人达成一致,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按照房屋市场价的约20%向原告支付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五条第二款中,关于夫妻间给予房屋的规定为: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

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本案中,在房产证上加名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加名以后,这个房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房屋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而不是简单的一半对一半。

通过案例,引导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既不能让为家庭付出的一方伤心又伤财,也不能让婚姻成为获取不当利益的手段,要互帮互助、共建和谐家庭。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23120170003
来源天津广播电视台、河北区法院、津
编辑翟晓晨
责编郭启迪
审核范思瑶
统筹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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