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主要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行政区域名称: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根据商业惯例等实际需要,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应当加注括号。
字号:
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应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可以是字、词或者其组合。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具有显著性,不能使用行业字词,也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序良俗。
行业或经营特点:
这一部分具体反映企业的业务范围、方式或特点。企业应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选择行业或经营特点字词,注意避免脱离自身实际业务情况而盲目追求“大名称”。
组织形式:
即企业名称中反映企业组成结构、责任形式的字词,如公司、厂、中心、店、堂等等。组织形式一般不能连用或混用。我国企业在组织形式的称谓上为多样化,可分为公司类和一般企业类。
综上所述,企业名称的组成包括:行政区域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这些部分共同构成了企业名称,使其能够区别于其他企业并具有法律效力。在申请企业名称时,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名称的合法性和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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