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加班是指 员工在没有经用人单位安排,也没有在用人单位处留有任何加班记录情况下,自愿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反之,只要是得到单位通知而延长工作时间,或者是在单位处留存在加班记录,都属于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加班费。
具体来说,自愿加班的情形包括:
1. 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自发地延长工作时间,以完成额外的工作任务。
2. 员工在双休日或国家法定假期期间,自发地延长工作时间。
3. 员工在未与用人单位协商的情况下,自发地延长工作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自愿加班并不等同于单位强制加班。如果员工是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或者在有加班记录的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那么这属于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加班,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自愿加班是员工在没有用人单位安排或记录的情况下,自发地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无须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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