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结婚的相关条令主要包括《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以下是具体规定:
结婚自愿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法定结婚年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禁止近亲结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不能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军人结婚的特殊要求
现役军人结婚需要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营以下干部结婚,必须申请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结婚,必须申请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
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舰艇、空勤人员和从事机密工作人员的配偶,还应当无复杂的社会关系。
结婚登记程序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结婚双方应亲自到双方中的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其他注意事项
军人结婚时,必须与未婚妻(夫)一起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结婚双方应持相应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如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婚姻状况证明等。
以上信息综合了《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参考了总政治部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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