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是工伤认定的核心情形,要求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内,并且是由于工作原因导致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这指的是在工作开始之前或结束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从事与工作直接相关的准备工作或收尾工作时所受到的伤害。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这种伤害包括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的暴力、意外等伤害,且这些伤害与工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患职业病的。职业病是指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这包括因工出差或临时外出办理业务时,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导致下落不明的情况。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指的是在合理时间和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事故导致的伤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用于涵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建议在实际工作中,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确保工伤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同时,职工也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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