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打假的法院包括:
最高法: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在食品和药品质量纠纷中,如果购买者因这些问题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权利,而生产者或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在一起涉及食品质量纠纷的案件中,该法院认为原告借用他人名义送检且未证明检测机构资质,同时送检样品数量与购买样品不符,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在一起涉及多次购买减肥药并索赔的案件中,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家多次购买并高额索赔的行为不应得到支持。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中,法院支持了消费者的诉求,认为超市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在一起涉及食品标签纠纷的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能够证明产品合格且已履行告知义务,因此驳回了原告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这些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对职业打假行为进行了审慎的甄别。法院在支持打假的同时,也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建议消费者在维权时,应提供充分的证据,并遵循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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