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民事诉讼中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起诉权:
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原告可以委托代理人替自己进行诉讼。
提供证据的权利:
原告有权提供证据,并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申请回避的权利:
原告有权申请审判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
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
原告有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调解的权利:
原告有权请求法院予以调解或与对方当事人自行和解。
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
在特定情况下,原告可以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请求法院裁定先予执行。
申请撤诉的权利:
原告有权在法庭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上诉权:
原告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申请执行的权利:
胜诉的原告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查阅和复制案件材料的权利:
原告有权查阅和自费复制本案的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辩论权:
原告有权在法庭上与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
最后陈述权:
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原告有权发表最后意见。
申请补正庭审笔录的权利:
如果认为法庭笔录有遗漏或差错,原告有权申请补正。
申请再审的权利:
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如果认为确有错误,原告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以上权利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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