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无效证人通常指的是那些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的证人证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以下情况的证人证言是无效的:
证人陈述与案件无关的事实:
证人的陈述如果与案件没有直接关联,不应被采纳为证据。
证人的分析认识或法律评价:
证人的主观分析或法律评价不能作为证据,只能是其亲身经历的事实陈述。
传闻证言:
如果证言是他人看到或听到后转告的,即传闻证言,也不能作为证人证言的内容。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了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类型,包括: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未成年人的证言如果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称,可能被视为无效。
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这类证言可能因利益冲突而被视为无效。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如果视听资料存在疑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这类证据由于无法验证其真实性,通常被视为无效。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其证言可能不被采纳。
综上所述,无效证人证言是指那些因各种原因不能被法院采纳为证据的证言,包括与案件无关、传闻、未成年人证言、利害关系证言、存有疑点、无法核对原件的复印件或复制品,以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言。这些证言在法律上不被视为有效的证据,不能单独用来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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