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价票据是指 取得票据时向让与人支付或提供的相当于票据金额的金钱、实物或者劳务。这一概念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等价有偿的原则。对价票据的主要特征包括:
对价是双方当事人认可的代价:
对价的给付与取得应当是自愿的,双方达成一致即可,对价可以不等值,但必须是“相对应的”代价,即票据上的代价要求基本相当,不得相差太大。
对价可以是现在的债务,也可以是过去或将来的债务:
基础关系中持票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可以是现在的债务,也可以是过去或将来的债务。
对价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对价是票据关系中的独立特征:
票据对价不可能完全等同于合同对价,它有自己相对独立的特征。如果支付明显不对等的代价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法律上推定为恶意持票人。
对价包含对等价值:
在票据法上,对价是指广义地接受任何“足以支持一项简单合约之物(货物、劳务、货币等),足以构成一宗‘买卖’或‘交易’的对等价值”。
综上所述,对价票据是票据交易中的重要概念,它要求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必须支付或提供与票据金额相对应的代价,以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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