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审查,也称为“收审”,是一种 行政性强制手段。它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且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
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且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需要收容查清罪行。
收容审查由公安机关决定,这意味着公安机关在收容审查过程中对公民的人身和财产等自由享有一定的司法权。由于需要查明被收审者的身份及作案事实,羁押时间最长可达三个月。然而,这种做法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收容审查制度已经被废除。1996年3月17日,中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1997年1月1日施行,从而取消了收容审查制度。现在,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应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通过合法的程序和手段进行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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