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劳动投诉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
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
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然后亲自到投诉地现场撤销投诉,并签字确认。
如果劳动者不能亲自到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取消投诉,由劳动局工作人员进行通话录音并记录。
劳动者也可以请求单位派人去现场撤销投诉,但单位必须出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文书。
向劳动部门申请
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拨打12333(劳动保障监察电话)申请撤销投诉,但需要具备正当理由,如已与用人单位达成和解。
如果投诉事项已经得到解决,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说明情况,请求不再继续处理该投诉。
提交书面材料
向劳动部门出具书面材料,说明在投诉前没有和用人单位进行协调,现在已就所投诉事项协调处理完毕,并对劳动部门接受投诉表示感谢。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程序,包括投诉的撤销。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也规定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的举报权利。
请注意,如果投诉已经联系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开始处理,通常不可撤销,以免对投诉流程造成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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