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如下: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些规定旨在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确保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用人单位在依据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确保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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