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在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行政、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状后,仅对立案材料进行 形式审查的制度。如果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应当在七日内登记立案,从而将案件纳入法定审限的法院审判系统。这一制度改革的目的是解决人民群众起诉难的问题,保障社会大众的诉讼权,并确保“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杜绝“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等现象。
具体而言,立案登记制的主要特点包括:
形式审查:
法院不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而只是核对形式要件,如起诉状的格式、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应当登记立案:
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并出具书面凭证。
当场登记立案:
如果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
法院对以下情形不予登记立案: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或自诉。
存在其他不予登记立案的特定情形。
通过实施立案登记制,法院能够更高效地受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减少因立案难而引发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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