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期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为 一年以内。具体而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如果患者死亡的,则为死亡后一年内应当提出鉴定申请。若损害结果在多年后发现,则从发现后起算一年,但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保护,鉴定亦没有实质意义。
在鉴定过程中,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如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或当事人未能按时提交材料等,鉴定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5日,即延长后的总期限不得超过90日。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总审限为一年,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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