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咸新区法院通过“要素式”调解法成功调解69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展现了司法效率与创新调解的有机结合。
基本案情
2020年,张某某、杨某等69名原告分别与陕西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然而,被告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交付房屋,导致原告方权益受损。为此,69名原告诉至西咸新区法院,要求被告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要素式”调解法显成效
西咸新区法院立案庭在受理案件后,迅速启动调解程序。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确表示愿意调解,被告公司也承认逾期交房的事实,并同意先行调解。在此基础上,柴亚桃法官创新采用“要素式”调解法,为69起案件制定了“要素式”调解表。

表格中详细列明了原告姓名、房款金额、违约金计算标准、约定交房日期、实际交房日期和违约天数等与案件争议焦点密切相关的内容,供被告公司核实。对于没有争议的内容,被告可直接在“要素式”表格上打勾,对于有争议的内容,被告可将自己的意见直接填写在表格中。
调解表通过电子方式发送给被告公司,确保其在正式调解前充分核实并掌握争议焦点,为该群体性纠纷提供有力支持。调解当天,双方代理律师对无争议的调解表内容直接确认,承办法官利用调解要素表,厘清调解思路,明确调解目标,针对逾期交房、违约金这两个争议焦点重点调解。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整个调解过程仅用时3小时,69起案件中66件成功调解,剩余3件原告主动撤诉。西咸新区法院此次采用的“要素式”调解法,通过表格化、要素化的方式梳理案件事实,将复杂纠纷简化为可操作的调解流程,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彰显了“要素式”调解法在批量案件中的独特优势。
划重点
下一步,西咸新区法院将结合最高院“两状”推广,切实将“1863”工作法融入日常工作,抓实“四化四工程”“四个最”小切口创新,进一步做好全链条衔接的要素式调解、审判模式,推动司法提质增效,为法治西咸贡献司法智慧。
供稿:赵梦婷
编辑:赵佳欣
责编:李娟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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