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假的规定,可以参照以下文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各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例如,广东省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这些文件提供了关于产假和生育津贴的详细规定,包括产假的天数、流产假的天数以及产假期间待遇等。建议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当地的具体规定来了解详细的产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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