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通常应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以下是具体的情况:
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需在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住所地通常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如果被告的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原告应向被告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殊情形下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如果被告不在国内居住、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被劳动教养或正在监狱服刑,原告可以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如果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共同居住地法院管辖
如果夫妻双方在中国境内有共同居住地,也可以选择去这个地方的法院起诉。
特殊情况下的管辖法院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准备必要的法律文件
身份证明(原告和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起诉状(明确离婚原因、请求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的要求)。
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财产证明、子女抚养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等)。
提交离婚诉讼申请
前往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提交离婚诉讼申请,并缴纳诉讼费。
请根据您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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