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试用期员工主动辞职的,应当提前 30日将辞职的意思表示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所以,辞工公司可以提前30日。
建议:
劳动者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即履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以便用人单位有充分的时间弥补由于劳动者辞职而造成的岗位空缺。
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则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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